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100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拟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的申请和办理。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
受理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决定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条件
|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目录
|
见下图表
|
|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
|
各一份
|
填写要素齐全规范,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2
|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
复印件
|
2
|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要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印制清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4
|
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2
|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5
|
健全可行的工作规章,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
复印件
|
2
|
各一份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及常见问题解答
参见相关附件。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
(一)申请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1.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2.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3.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
4.属企业性质的,核实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5.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5〕97号)
|
办理方式
|
(一)新办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依申请变更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生变更,应在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补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必须在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按有关规定申请补领。
(四)依申请注销
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注销报告;
2.法院破产裁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委托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同;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
办结时限
|
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
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送达。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可以要求受理单位对审批事项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受理单位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接收
|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电话: 010-84209118
2.信函接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8245
3.传真接收:010-84208245
4.电子邮箱:rsbscs2016@163.com
|
咨询途径
|
(一)窗口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二)电话咨询:010-84209118
(三)电子邮件咨询:rsbscs2016@163.com
(四)信函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8245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拨打电话(010-84208245)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
监督投诉渠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9118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技能培训中心热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