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和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浙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工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提高民工学校办学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市政、轨道交通等民工学校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工学校是指设立在建设工地,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作业人员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公共服务的平台和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 民工学校办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项目党建为统领,以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为目标,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红色工地”创建,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强化农民工安全意识,提升农民工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弘扬“建设工匠”精神。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工作,并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工作原则。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负责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做好全市民工学校的统一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
(二)掌握全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办学情况,起草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三)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性民工学校活动,定期组织编印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刊物,做好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
(四)收集、汇总和推广各类民工学校优秀课件和视频教学,组织编制全市民工学校通用性系列教材和视频课件;动员建设管理部门、建设院校、建筑业企业的专家学者、优秀教师为民工学校义务授课;
(五)支持各区、县(市)住建局(以下简称各住建局)开展各类民工学校评优评先活动。
第六条 各住建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督促辖区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民工学校总校(以下简称企业总校),检查辖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情况和各项职责落实情况;
(二)指导服务辖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充分发挥辖区各部门和社会资源,开展送知识、送技能、送健康进工地等活动,为民工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企业上报的企业总校、民工学校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企业应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一部分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建设工地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
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校。
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以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领导的民工学校总校教学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年度教学计划和技能竞赛计划,以及企业技能工人的培训教育计划;
(二)符合有关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工地党组织,通过党员先锋岗、党员志愿服务队、网格党建和党建联建等载体活动,一体推进民工学校和“红色工地”建设;
(三)指导和监督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建设与管理,动态检查监督教学活动,全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建立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管理人员与外聘教师、社会各界志愿者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总校教学师资队伍;
(五)根据企业实际和工程项目特点,统一编制或采购各承建工程民工学校的培训教材,并组织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教学师资队伍进行培训。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民工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支持主办企业办学。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
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应组织所属民工参加民工学校的学习,配合做好办学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由校长领导,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教学管理机构,配备教务负责人,定期召开教务工作例会;
(二)建立包括民工学校章程、党建指导员、教学管理办法、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内容的教学管理制度;
(三)围绕工程建设任务和民工学校教学要求,制定年度、月度和专项教学计划,分期分批组织教育培训;
(四)组建由企业总校师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教师或社会各界志愿者组成的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五)充分发挥民工学校的平台作用,开展项目党建和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交流,开展关心关爱活动,帮助解决农民工困难和实际问题,构建建设工地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章 建校标准
第九条 杭州市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工地,工程建设期间应建立民工学校。
符合上述条件,但建设工地内确无场地搭建民工学校设施的,可采用租赁场地等其它形式创建民工学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工地,也可建立民工学校。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配建能够满足基本教学要求的,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应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应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统一标识“××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
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民工学校办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 民工学校应配置黑板、视频设备、网络设施等必需的教学设施和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室内统一悬挂民工学校章程、办学机构网络、教学管理制度、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告示牌;建立反映教学动态和学员情况的“学习园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所承建工程在开工后30天内,由企业总校发文成立项目民工学校,明确校长、教务负责人、师资配备及承担的教学任务,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民工学校教学内容分必修课和自选课。必修课以提升建设工地民工技术技能、安全防护等应知应会的生产常识教学为主,具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文明施工、权益保障等课程。自选课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技术规范、工程进度和建设工地民工综合素质等实际情况,因地、因时、因人设置课程内容,包括文明礼仪、道德法制、健康卫生、普法知识等课程。
第十四条 民工学校应结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制订教学活动计划,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不少于4次;通过课堂教学、网络视频教学、实地现场教学、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师傅带徒弟、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率100%,做到“不培训,不上岗”。
第十五条 民工学校应广泛借助各种社会资源,积极为建设工地家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建设工地农民工多样化的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劳动竞赛、技术观摩、操作比武等学以致用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主题活动,丰富建设工地民工业余生活。
第十六条 民工学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编制办学台账,并将民工学校办学及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上传“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作为考核验收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民工学校主办单位持《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申报表》、《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和总结材料,通过网上“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向民工学校所属住建局申请考评验收。
各住建局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合民工学校日常运行情况,对民工学校进行考评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注销。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
第十八条 实行示范民工学校创建制。示范民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室单独设立,面积50平方米以上,配置有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学设施齐全;
(二)办学时间超过半年;
(三)结对共建主题实践活动有特色且成效明显,建设工地民工参与率高;
(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齐全、工作台账规范,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五)建设工地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无有责投诉、未发生民工劳资纠纷行为;
(六)办学活动被行业部门通报表扬或《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专刊》宣传报道;
(七)验收考评得分90分(含)以上。
第十九条 民工学校考评验收合格作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民工学校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对获得“示范民工学校”称号和民工学校建设管理中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的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在“优秀红色工地”等各类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修订《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制定《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宣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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