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中心

是指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1)目的性;(2)社会性;(3)稳定性;(4)规范性;(5)群体性。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1)值守消防控制室;(2)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3)检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凡职业(工种)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由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决定将其纳人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人类职业资格。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批准,于2019年6月颁布,自2020年1月1日起行。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监控方向:5432)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维保方向:4321)四项具体内容: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六个职业功能:设施监控、设施操作、设施保养、设施维修、设施检测、技术管理和培训
根据道德的表现形式,通常把道德分为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三大领域。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可以调节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从业人员之间、从业人员与职业之间的关系。(与客户、与同事、与工作)(1)职业理想:是人们对职业活动目标的追求和向往,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职业活动中的集体体现。(三观)(2)职业态度:是人们对岗位工作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动态度和心理倾向。(4)职业纪律:是从业者在岗位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条例等职业行为规范。(5)职业良心:是从业者在履行职业义务中所形成的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评价活动。(1)爱岗敬业。作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人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指消防行业从业人员(包括消防设施操作员)在从事消防职业活动中,从思想到工作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消防行业职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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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以人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2)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3)营造以人为本的消防安全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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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精神,在本岗位上尽职尽责,时刻做好为消防事业献出生命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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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条例、标准、规程和有关制度等进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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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从业中刻苦钻研,深入探究并掌握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防火、灭火的知识和技能。是消防设施操作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客观基础和基本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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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2)努力做到“专”与“博”的统一;(3)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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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追求完美,坚持工匠精神,在工作中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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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求完美的工作表现;(2)追求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3)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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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于他人意识到危险的存在,知道解决的方法,心情不慌乱,能够从容应对。是消防设施操作员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心理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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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湛的业务能力;(2)过硬的心理素质;(3)完善的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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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减少火灾危害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选择有针对性的火灾处置措施,妥善处理各种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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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工作的预见性;(2)提高快速反应能力;(3)科学应对突发事件 |
我国消防工作是一项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专业队伍与社会各方面协同、群防群治的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开展应急救援的公共消防安全的专门性工作。(1)社会性;(2)行政性;(3)经常性;(4)技术性。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在全国层面,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在地区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单位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烟气的现象。燃烧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氧化还原化学反应,能燃烧的物质一定能够被氧化,而能被氧化的物质不一定都能够燃烧。
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和引火源,即“燃烧三要素”,用“燃烧三角形”表示,也是无焰燃烧的必要条件。有焰燃烧,需要“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链式反应”四个要素,可用“燃烧四面体”表示。通常燃烧过程中的助燃物是氧,空气中含有大约21%的氧。一定数量或浓度的可燃物;一定含量的助燃物;一定能量的引火源;相互作用。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物质在外部引火源作用下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自热自燃:煤堆、油脂类、赛璐珞、黄磷等。受热自燃:油锅加热、沥青熬制。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在周围介质中瞬间形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通常伴有强烈放热、发光和声响的现象,称为爆炸。锅炉爆炸、液化石油气钢瓶、油桶或轮胎爆炸属于物理爆炸。由于物质在瞬间急剧氧化或分解(即物质本身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而形成爆炸,且爆炸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和性质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的现象。①粉尘本身要具有可燃性或可爆性;②粉尘为悬浮粉尘且达到爆炸极限;③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引火源;④氧化剂;⑤受限空间。①能发生多次爆炸;②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③高压持续时间长,破坏力强。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浓度,称为爆炸极限。爆炸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爆炸上限越高,爆炸危险性就越大。甲类气体:爆炸下限小于10%; 乙类气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又称最小点火能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一种爆炸性混合物的起爆最小点火能量。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引爆能量越小,其燃爆危险性就越大。分为固体物质燃烧、液体物质燃烧和气体物质燃烧三种类型。
(1)阴燃:成捆堆放的纸张、棉、麻以及大堆垛的煤、草、锯末等固体可燃物,在空气不流通、加热温度较低或含水分较高时就会发生阴燃。(2)蒸发燃烧:蜡烛、樟脑、松香、硫黄等物质燃烧。(3)分解燃烧:木材、纸张、棉、麻、毛、丝以及合成高分子的热固性塑料、合成橡胶等物质的燃烧。
(1)闪燃:可燃性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后,遇明火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蒸发出来的蒸气来不及提供足够的蒸气维持稳定的燃烧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液体生产及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类(闪点<28℃的液体)、乙类(28℃≤闪点<60℃的液体)、丙类(闪点≥60℃的液体)。(3)沸溢燃烧(重质油品):沸溢燃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油品为重质油品且黏度较大;二是油品具有热波的特性;三是油品含有乳化水。喷溅燃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油品属于沸溢性油品;二是储罐底部含有水垫层;三是热波头温度高于水的沸点,并与水垫层接触。(1)扩散燃烧: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气体氧化剂互相扩散,边混合边燃烧的现象。天然气井口的井喷燃烧、工业装置及容器破裂口喷出燃烧等。(2)预混燃烧:可燃气体或蒸气预先同空气(或氧气)混合,遇引火源产生带有冲击力的燃烧现象。也称爆炸式燃烧或动力燃烧。
燃烧产物的定义:由燃烧或热解作用而产生的全部物质,称为燃烧产物。它通常包括燃烧生成的烟气、热量和气体等。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1%,人在吸入1-2min内,可中毒死亡。烟气是指物质高温分解或燃烧时产生的固体和液体微粒、气体,连同夹带和混入的部分空气形成的气流。水平方向烟气流动扩散速度,在火灾初期为0.1~0.3m/s,在中期为0.5~0.8m/s;在竖向方向烟气流动扩散速度可达1~8m/s。烟气的危害性:毒害性;窒息性;减光性;高温性;爆炸性;恐怖性。
(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木材及木制品、棉、毛、麻、纸张、粮食等。(2)B类火灾:液体火灾和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3)C类火灾:气体火灾。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4)D类火灾:金属火灾。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5)E类火灾:带电设备发生的火灾。变压器、家用电器、电热设备等。(6)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1)人身伤亡包括在火灾扑灭之日起7日内,人员因火灾或灭火救援导致的死亡、重伤和轻伤3类。(2)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不同进行分类
总结:死亡313,重伤151,直接财产损失151。“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建筑火灾发展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火灾初起阶段、火灾成长发展阶段、火灾猛烈燃烧阶段和火灾衰减熄灭阶段。
轰燃:某一空间内,所有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入燃烧的瞬变过程。轰燃标志着室内火灾从成长发展阶段进入猛烈燃烧阶段。回燃:当室内通风不良、燃烧处于缺氧状态时,由于氧气的引入导致热烟气发生的爆炸性或快速的燃烧现象。(1)热传导是指物体一端受热,通过物体的分子热运动,把热量从温度较高一端传递到温度较低一端的过程。(接触传热)(2)热辐射是指物体以电磁波形式传递热能的现象。热辐射不需要通过任何介质,不受气流、风速、风向的影响,通过真空也能进行热传播。(3)热对流是指流体各部分之间发生的相对位移,冷热流体相互掺混引起热量传递的现象。 自然对流:高温热烟的上升流动等。强制对流:鼓风机、压缩机、泵等。水平方向:通过内墙门蔓延;通过隔墙蔓延;通过吊顶蔓延。竖直方向:通过楼梯间蔓延;通过电梯井蔓延;通过空调系统管道蔓延;通过其他竖井和孔洞蔓延;通过窗口向上层蔓延。控制可燃物:(1)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2)用阻燃剂对可燃材料进行阻燃处理,改变其燃烧性能;(3)限制可燃物质储运量;(4)加强通风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等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5)将可燃物与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其他物品隔离分开保存,并防止“泡、冒、滴、漏”等隔绝助燃物:(1)充装惰性气体保护生产或储运有爆炸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等;(2)密闭有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3)采用隔绝空气等特殊方法储存某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4)隔离与酸、碱、氧化剂等接触能够燃烧爆炸的可燃物和还原剂控制和消除引火源:(1)消除和控制明火源;(2)防止撞击火星和控制摩擦生热,设置火星熄灭装置和静电消除装置;(3)防止和控制高温物体; (4)防止日光照射和聚光作用;(5)安装避雷、接地设施,防止雷击;(6)电暖气、炉火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7)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避免相互作用:(1)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间距,建筑物内设置防火分隔设施;(2)在气体管道上安装阻火器、安全液封、水封井等;(3)在压力容器设备上安装防爆膜(片)、安全阀;(4)在能形成爆炸介质的场所,设置泄压门窗、轻质屋盖等可燃固体,冷却到燃点以下。可燃液体,冷却到闪点以下。主要措施:①将直流水、开花水、喷雾水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②向火源附近的未燃烧物不间断地喷水降温;③对于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可喷射二氧化碳灭火剂冷却降温。主要措施:①用灭火毯、沙土、水泥、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覆盖燃烧物;②向着火的空间灌注非助燃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气等;③向燃烧对象喷洒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④封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等。主要措施:①将火源周边未着火物质搬移到安全处;②拆除与火源相连接或毗邻的建(构)筑物;③迅速关闭流向着火区的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阀门,切断液体或气体输送来源;④用沙土等堵截流散的燃烧液体;⑤用难燃或不燃物体遮盖受火势威胁的可燃物质等。主要措施:可往燃烧物上喷射七氟丙烷灭火剂、六氟丙烷灭火剂或干粉灭火剂,中断燃烧链式反应。建筑物:学校、商店、住宅、影剧院等。(平时有人的)构筑物:桥梁、堤坝、水塔、纪念碑等。(平时没人的)建筑一般由基础、墙(柱)、楼板层、地坪、楼梯、屋顶和门窗七大部分组成。①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②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和库房);③农业建筑(1)单、多层建筑:住宅建筑≤27m;公共和工业建筑≤24m(或>24m的单层)。(2)高层建筑:住宅建筑>27m;其他建筑>24m,且非单层。建筑高度>100m的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根据高度、功能、楼层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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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27m,但≤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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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层)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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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地下室:h>H/2; 半地下室:H/3<h≤H/2 H:地下室净高;h:地下室埋深①木结构建筑。②砖木结构建筑。③砖混结构建筑。④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⑤钢结构建筑。⑥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建筑。⑦其他结构建筑。
(1)A级材料:不燃材料。如大理石、玻璃、钢材、混凝土石膏板、铝塑板、金属复合板等。(2)B1级材料:难燃材料(制品),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如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硬PVC塑料地板等。(3)B2级材料:普通可燃材料(制品),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火源移开后继续保持燃烧或微燃,如天然木材、胶合板、人造革、墙布、半硬质PVC塑料地板等。(1)不燃性构件是指用不燃材料做成的构件。如混凝土柱、混凝土楼板、砖墙、混凝土楼梯等。(2)难燃性构件是指用难燃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如水泥刨花复合板隔墙、木龙骨两面钉石膏板隔墙等。(3)可燃性构件是指用可燃材料做成的构件。如木柱、木楼板、竹制吊顶等。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的时间,用小时(h)表示。通常采用建筑构件是否失去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来判断构件是否达到了耐火极限,只要建筑构件出现上述的任一现象,即表明该建筑构件达到了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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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坍塌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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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当建筑分隔构件一面受火时,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烟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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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当建筑分隔构件一面受火时,在一定时间内防止其背火面温度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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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耐火等级是指根据建筑中墙、柱、梁、楼板、吊顶等各类构件不同的耐火极限,对建筑物等整体耐火性能进行的等级划分。建筑耐火等级由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的最低者决定。(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指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体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指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其余构件为不燃烧体,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指主要构件除吊顶(包括吊顶搁栅)和房间隔墙可采用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均为不燃烧体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如木结构屋顶的砖木结构建筑。(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指主要构件除防火墙采用不燃烧体外,其余构件为难燃烧体和可燃烧体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如以木柱、木屋架承重的建筑。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水平防火分区分隔构件: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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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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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包括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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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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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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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是建筑功能区域分隔和设备用房分隔的特殊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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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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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该横梁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防火间距是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13911146798-1012
环形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以及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2h防火隔墙+1.5h楼板+甲级防火门。(2)柴油发电机房:2h防火隔墙+1.5h楼板+甲级防火门。(3)消防水泵房:2h防火隔墙+1.5h楼板+甲级防火门。(4)消防控制室:2h防火隔墙+1.5h楼板+乙级防火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5)其他机房:灭火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等。2h防火隔墙+1.5h楼板。(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布置在地下一层时,高差不应大于10m;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一个厅室面积不应大于200㎡。(7)会议厅、多功能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厅室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400㎡。(8)剧场、电影院、礼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2.00h 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布置在四层及以上:厅室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400㎡(9)老年人建筑: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10)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4)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5)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6)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1)每个防火分区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台。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2)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3)电梯轿厢的内部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4)消防电梯能每层停靠,其载重量不小于800kg。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1m计算确定。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1.1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门的净宽度≥1.4m,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3m。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1.4m,公共建筑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1.1m。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设置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疏散楼梯(间)分为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疏散楼梯四种。避难层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中发生火灾时供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及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宜按5人/㎡计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防火隔间应采用不小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至少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小于1m,百叶窗按窗口面积的60%计算排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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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空间(设有上下层连通的中庭、走马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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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顶棚全是A; ②墙面:歌舞娱乐地上部分不低于B1级,其他A级;③地面:设备房、厨房A级,其他B1级。1.重要的建筑物比一般建筑物要求高;地下建筑比地上建筑严;100m以上建筑比一般高层要求严。2.建筑物防火疏散重点部位(如:疏散走道、楼梯等),比一般建筑部位严。3.对顶棚要求严于墙面,对墙面要求严于地面,对悬挂物要求严于粘贴在基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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